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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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中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历程

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1997年,机构投资者处于萌芽状态。这个时期的机构投资者以证券公司为主,虽然市场上也有一些基金,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规模较小,投资偏于保守,很多是以实业投资为主,证券投资部分比例较小。这些“老基金"在1996年后逐渐处于边缘地带。

第二阶段,1998年一2005年,市场调整和机构更替阶段。1998年3月23日第一批证券投资基金启动,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网发行。4月7日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成为首批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一些不规范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被市场淘汰,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政策和措施,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简称QFII)引入中国资本市场,2004年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200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实施《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首次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机构投资者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相结合的多元化格局。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数量的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增加以及整体质量的提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机构化日益明显。

机构投资者崛起的理论分析

(一)信息经济学角度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指导人们一切行动的依据。人们获得信息的多少、获得信息的准确程度、获得信息的速度、获得信息的方式和成本等,深刻地影响着投资行为和效果。

1.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通道受阻,单个投资者的信息志别和处理能力相对较差。因此面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由于单个投资者在时间、专业知志、技术设备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无法全面了解市场上有怎样的交易价格,也不知道具体哪个融资者需要哪种价格,因而无法实现最理想的金融产品投资组合,而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将可能部分解决市场信息不完全。

2.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交易地位不同,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信用欺诈等的存在,为充分扭转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中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评信制度等规则;另一方面,应加强信息组合和信息联合,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和能力。于是产生了拥有强大志别处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二)产业组织学角度

由于规模经济,即规模的“收益递增规律”的作用,为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风险,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所占份额的增加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从而可提高市场资源配的效率。

机构投资者特点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投资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3)投资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国外的研究都是把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其行为的作用。从Bushee(1998)在其博士论文基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对其进行系统的分类后,后续机构投资者的研究都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从而带来了机构投资者分类方法的不断涌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短暂型(transient)机构投资者、准指数型(quasi—indexing)机构投资者和专注型(dedicated)机构投资者。

这是Bushee(1998)在Baysinger et a1.(1991)的基础上提出的。他根据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构建了三大类指标下的九个变量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三大类指标包括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组合周转率和盈余敏感性。九个变量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平均持股比例、该机构投资者持股占公司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的持股之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平方的对数、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超过两年的比例、机构投资者在季度间持股变化的绝对值与机构投资者持股之和比、机构在公司持股的季度间变化量和公司在季报盈余变化之比、机构持股比例增加公司平均盈余的变化与机构持股比例减少公司平均盈余的变化间的差异、公司盈余为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变化之和与公司盈余为负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之合的差值。针对描述机构投资者行为的九个变量,采用因子分析对这其进行降维。再利用聚类分析,得到上述三类机构投资者。后来,在Bushee(2001)的研究中剔除了盈余敏感性指标,只考虑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和组合周转率两个指标,同样也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机构投资者。

Kon(2007)借鉴了Bushee(2001)对机构投资者分类的方法,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线型和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两种,其中短线型机构投资者对应于Bushee(2001)中的短暂型机构投资者,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与准指数型和成熟型机构投资者相对应。

他的研究发现长线型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的限制公司可操控性盈余管理,可以降低激进型的盈余管理,而短线机构与激进型的盈余管理并不相关。此外,Kon(2003)使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检验激进型盈余管理与机构投资者持股间的关系。

同时,Mong and Azkan(2008)在检验英国上市公司中董事收入的决定因素,把机构投资者分为长线型和短线型后,发现长线型机构投资者限制了公司董事会的支出,从而加强了董事支出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联度。

(二)压力敏感型(pressure.sensitive)和压力抵制型(pressure.resistant)机构投资者。

Brickley et a1.(1988)发现投票行为是机构投资者类型的函数。他们通过二分法将机构投资者区分开来,他们依据是:机构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是否有业务关系还是投资合约。机构投资者的这种异质性使得它们参加公司治理的能力、积极性和目标有很大差异。其中,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与所投资的公司一般有商业关系或希望形成商业关系,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它们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力,这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被Briekley et a1.(1988)认为是压力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而公共养老基金和所投资的公司缺乏这种潜在的商业关系,因而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属于压力抵制型的机构投资者。一项由Sherman et a1.(1988)进行的实证研究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战略性决策进行了相关分析。每家机构投资者被划分为四类: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该项研究建立了每一类机构持股分别与资本开支、研发投入和广告费用间的相关性模型。该项研究最重要的结果是显示出养老基金与共同基金截然不同的投资策略。这一投资策略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所投资公司在资本开支和研发投入等战略性投资上的差异。

Comett et a1.(2007)检验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间的关系时发现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与机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显著正相关,但是这种关系仅仅限于在与上市公司没有商业业务往来的独立机构投资者(也就是Brickly et a1.(1988)分类中的压力抵抗型机构投资者)子样本中存在。

(三)把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按照机构持股比例高低和持股机构数目多少进行划分;

这一分类的提出是基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效应。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持股机构化的趋势,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断上升,并由此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策略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Uma and David(2006)研究发现机构持股比例与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成正向的关系,但机构的持股集中度超过某一比例又会对财务报告的质量产生负面效果,这就说明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作用是一个倒U型的关系。在Gillan and Starks(2000)的研究中,按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高低,把研究样本分为机构持股高比例公司和机构持股低比例公司。在Sias(2001)的研究中,认为公司中持股机构数目是比机构持股比例衡量机构投资者持股作用更好的指标,在其研究中采用持股持股机构数目来划分研究样本。

(四)独立长线高比例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

所有的机构投资者在面临是否行使监督职责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分析。Chen et a1.(2007)所有机构投资者在面临是否形式监督职责时,都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他们的研究在考虑其行使监督的成本与收益的框架下,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独立长期型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对机构投资者这样的划分,主要考虑三个指标:(1)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仓位:可以使用公司前五大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例之和、某一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最高比例和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在5%以上)持股的比例之和。(2)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根据Brickly et a1.(1988),David(1998)基于机构投资者本身性质的异质性,把机构投资者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不敏感型。其中压力不敏感型被认为是独立的机构投资者。(3)机构持股的时间:根据Bushee(2001)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机构投资者。其中短暂型被认为是短线型机构投资者,准指数型和专注型被认为是长线型机构投资者。

(五)买入(入场)机构投资者、卖出(出场)机构机构投资者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

Badrinath and Sunil(2002)使用了1200家机构投资者在8年中的交易行为为样本,把机构投资者分解成买入(入场)、卖出(出场)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三种类型,发现入场机构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惯性交易特征,但出场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则不是惯性交易者。

在国内现有的研究中,大都局限于把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按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高低或持股机构数目的多少来划分。如翁洪波和吴世农(2007)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恶意派现"的可能性越小。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影响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曹玉贵(2005)根据股数效应和公司数效应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收益和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建立机构投资者收益函数,运用博弈论探讨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治理公司的数量和参与公司治理后公司股票价格的增值幅度。殷春红和曹玉贵(2006)认为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主要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具体决定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监督成本。李青原(2003)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进行数理模型的一般分析,认为机构投资者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取决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监督成本、风险偏好。王奇波(2006)在建立理论模型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制衡时发现,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公司治理效果还受到股权结构与法制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的合谋问题。王媛媛(2008)借鉴了Bushee(1998)对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方法,对基金进行分类,研究不同类型的基金持股与盈余管理之间地关系。但是其研究发现聚类分析结果不稳定,而且仅仅样本局限于基金,研究区间只有两年。

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属性

根据以上定义的机构投资者范畴,从本质上说是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概括起来,机构投资者有以下几种基本属性:

(1)集合投资的规模性。机构投资者是通过筹集资金进行金融投资。无论是基金,券商的自营或是委托理财,都发挥着规模经济和分散投资所具有的降低风险的功能。规模经济可以降低投资者的平均成本。同时,机构投资者集中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一定规模后还可投资于小投资者不能投资的不易分割的大型资产。

(2)代客理财的中介性。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存在着两级委托关系。第一级关系是基金持有人(最终委托人)将其资金交由机构投资者(中间代理人)进行投资组合;第二级关系是机构投资者(中间委托人)再将基金资产以买入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最终代理人)进行经营。

(3)投资运作的专业性。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专业化分工的演进,人们对机构投资者功能的认识逐渐深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优势日益得到广大有委托投资理财需求的投资者的认可。机构投资者具有专家理财、投资经验丰富、信息资料充分、投资手段先进等特点。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相对较强,主要依赖公开信息的研究而不是私人信息。

(4)股权投资的收益性。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代理中介,需要定期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委托人。机构投资者要满足委托人的收益要求以及其它诸如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要求,使得机构投资者一般不追求股份的投机性、不偏好股权的支配性。机构投资者凭借人才、网络和资金实力的优势,力求通过组合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一个长周期中获得稳定均衡的收益。

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个人投资者。属性的不同会带来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也会具有较大的差异。如机构投资者在信息解读具有相对优势。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解读优势是因为不但其在知识和能力方面具有较高的优势,而且在获耿和利用信息方面也有更多优势:机构投资者的社会经济领域的人脉资源丰富,可能拥有一些不为个人投资者所具备的信息来源渠道;机构投资者可以聘用能够获取特定信息和挖掘有价值信息的专有人才,因而获取有价值信息的能力较强;机构投资者更有财力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设备,乃至直接购买信息资料;机构投资者能够规模利用信息,从而降低单位信息获取成本。

但是,这种信息解读优势也是相对的,它同样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干扰: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机构投资者同样要面对因信息披露问题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机构投资者理解信息的理性能力再高,但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极为不完善,机构投资者在没有渠道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的条件下,同样可能会忽略所能获得信息,根据主观判断进行投机或产生盲目从众行为。

(2)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在机构投资者的整个投资过程中,信息的解读,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和最后投资决策也都是各种个体来完成的,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个体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些个体也不可避免要受到个人的心理、情绪、知识水平和判别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如过渡自信、从众行为、后悔厌恶、损失厌恶和启发式偏差(heuristicbias)等。但也要承认的是,机构投资者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各个个体,由于职能分工和专业化(如负责信息研究和咨询的证券分析师),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相比,非理性方面的特征通常要显得弱一些。

(3)委托代理问题;以基金为例,由于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经理和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基金经理面临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抉择。若基金经理选择个体理性,在投资决策中,考虑的是个人的效益最大化,会重视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有时会放弃自己基于信息的理性判断,采取从众行为,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放弃自己的信息解读优势。

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一、机构投资者在股市扩容和国有企业改制所起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从试点伊始就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责任,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通过改造为上市公司,获得了直接的融资渠道,可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为企业规模的壮大和有效的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国有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企业上市以后,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使企业的透明度提高,在各方的监督和制约下,不断强化着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将子公司或部分优良资产先行上市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重组活动,实现优胜劣汰,优化了企业的组织结构,改善了企业的发展机制,提高了企业的整合能力,使企业走上了持续发展之路;

(3)证券市场还可以通过引导资金流向,使一些有成长性的企业的股价上扬,从而为该类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本扩张成为可能,同时使一些业绩差、成长性不佳的企业的股价下滑,难以再次筹集资金,以致逐渐消亡或者被重组。

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和证券市场扩容中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首先,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改制中起到直接作用:国有企业上市之前一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要经过提出改制申请,选聘中介机构,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提出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发行及上市辅导,发行股票、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上市交易等九个步骤。其中选聘中介机构中的主承销商就是机构投资者中的证券公司,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发行及上市辅导、发行股票等步骤也必须要有证券公司参加。

其次,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扩容中起到了间接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证券市场将不断扩大,股市能否在扩容中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资金扩容能否跟上股市扩容的步伐。长期以来,市场流动资金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股市二级市场走势的一个难题,随着股市扩容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大量股本庞大的国有改制企业上市以后,扩容速度与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据统计,到1999年底为止,我国沪深两地股市的市价总值为2.6万亿元,而到2000年上半年已达4.1万亿元,半年增加了50%以上,2001年在市道低迷的情况下仍保持了一定的扩容速度。面对市场的急剧发展,如果没有新的增量资金进场,股市将难以长期维持在当前的位置并且继续走高。机构投资者通过专家理财和规模效应,有利于吸引部分潜在投资资金进入股市,有效地扩大股市资金的供给渠道,促进市场的活跃和规模的扩大。据估计,券商通过增资扩股和进入拆借市场以及股票抵押融资可新增资金约400亿元左右;基金通过原有投资基金重组扩募、向保险公司配售以及创立开放式基金新品种等措施而产生的扩张潜力约在500亿元左右;三类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可能给股市新增资金约1000亿元左右。

一级市场股票的顺利发行需要有一个有容量和活跃的二级市场,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股票发行工作很难完成,这一点相信经历过1994年、1995年的投资者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如果没有一个有容量和大量资金承接力的二级市场,大量的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不能够顺利上市。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的改变,能够促进二级市场扩容和活跃,从而使一级市场的发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有了一级市场的顺利发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改制才能够顺利进行。再次,机构投资者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运用自己在管理方面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对企业进行再次的改组,使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活力的现代企业,在内部组织方面建成一个比较适合中国发展的结构模式。机构投资者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起的作用更加明显,机构投资者通过自己在信息掌握和信息分析方面的优势,发现市场上的有价值的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使该类企业股价上扬,从而为该类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产业类的股票的增发行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外机

构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收购亏损企业,然后注入优质资产,使企业起死回生的重组兼并活动,也起到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而且还活跃了市场。这两种行为充分体现了机构投资者在市场资金配置和壳资源再利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资本运营、资产证券化。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证券化和债权证券化就需要依靠投资银行业中投资银行家、金融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和金融工具帮企业筹划设计完成的,企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离开投资银行家是寸步难行。我国国有工商企业巨额的(约有3万亿元)闲置存量资产,如果没有强大的投资银行业加以重新组合和证券化,要想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所以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机构投资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所起的作用

在中国,随着市场的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机构投资在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也将逐渐扩大,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主体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参加如何发挥其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自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在目前可以入市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公司这三类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速度与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上市公司治理及其自身的治理方面的实际运作情况。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提高以及执行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的增多,将大大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是互为依赖和相互促进的。

从中国机构投资者的角度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上执行以公司为导向的投资战略,在政策和法规对此没有什么限制,上市公司方面也还很少有采取如分类董事会等阻碍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手段,监管部门也在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剩下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如何能够执行一种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而盈利了。

这需要对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内在价值之间的关系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股价的升降中原因比较复杂,但从中长线的趋势来看,优劣公司之间市场价值的差异也还是能够显示出来的,“机构投资者”和中长线股民增多也是不争的事实。频频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亦可谓“触目惊心”,这就给公司治理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创造”了一个巨大的“用武之地”。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可以有三种深度或三个方向:一是着重于一般性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二是着重于与行业相关的公司治理,探寻适应于所属行业的最佳公司治理行为;三是着重于监察公司内部的执行和控制系统。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刚刚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在一般性的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

三、机构投资者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要谈机构投资者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能够起的作用,首先应该明确国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原因、目的、意义等,以及减持的方式和减持后的资金投向等问题。这些问题明确之后,则很好确定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的作用。

国有股减持的原因和目的:

党中央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基本要求、以及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选择,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入优化所有权结构、增强所有权控制效率阶段,或者说改革已经到了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问题上。这是国家要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根本原因。

减持国有股意义:

主要体现在(1)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2)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与国际惯例接轨。(3)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4)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垄断产业,建立企业战略联盟。

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和资金投向: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股股份回购(资产回购和现金回购),国有股转为优先股或债权、直接出售国有股、增发社会流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进国有投资公司等战略投资者,等等。减持后的主要投向,一部分投向社会保障基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进行再投资。

通过上面对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意义、方式和减持后的资金投向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间接和直接两个方面。间接的作用: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股减持成功的最根本保障是———一个成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国有股的成功减持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国有股的减持以目前已经有的几种方式来看,都要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这其中,一是增加股票的供给导致资金分流,对市场造成冲击;二是国有股减持对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造成较大的压力。直接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减持方案的设计者和执行者。 1999年底,中国证监会以配售方式,将“中国嘉陵”和“贵州轮胎”的一部分国有股转以10倍左右市盈率的价格配售给公众投资者,迈出了以公开方式减持国有股的第一步,而证券公司作为这部分减持股份的主承销商直接参与了配售工作。由于这个方案的减持价格和减持比例与市场的预期有较大偏差,所以这个方案一推出,即受到市场各方的抨击,市场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挫。应该说这个减持方案的设计是比较失败的,但是最后减持股份得以成功转让,方案完成多亏了参与配售的主承销商包销了很大一部分国有股权。1999年12月16日申能股份公告将以现金回购母公司持有的10亿股国有法人股,每股价格为2.51元,目前该方案已经按时完成,市场的反应很好。这一减持方案的设计者是南方证券公司。国有股回购这一减持方案受到市场的欢迎,这一点从一家公司传出要进行国有股回购的消息之后,该公司股票大涨就可以证明。在2000年中期,云天化也公布进行国有股股权的回购。估计在一定时间内,国有股股权回购的方式将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案———向国有投资公司转让国有股股权的方案,该方案将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的受让方,受让

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资金和国家增资,受让后在适当的时候,再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这个方案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国有投资公司更是重任在肩,在其中起到了国有股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的缓冲器的作用,而且减持需要的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于潜在的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还有一种方案是设立一个专门用于减持国有股的基金,通过发售基金的收入,从国家手中收购国有股股权。这种方式使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中又添子一个新的成员———减持基金(其模式类似与香港的盈富基金模式)。从国有股减持后的资金投向来看,其中一部分用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资金进行支付,而且一旦管理部门允许社保基金入市,能够为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作出贡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和市场参与主体机构投资者现有的规模和实力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这一浩大的工程。但是也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够完成这一历史重任,这需要机构投资者迅速地成长起来。

四、机构投资者在债转股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因为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就是机构投资者,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债转股实施中的作用,人们应该是很清楚的。从下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的艰巨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共为400亿元,从银行剥离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总额为1.3万亿元,其中通过采取债转股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总额为4596亿元,涉及债转股企业601户。由于债转股问题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二者的命运,所以应该对债转股这一改革措施推出的背景、实质和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分析,只有对这些问题了解清楚之后,才能更清楚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债转股推出的背景: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国有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困难企业的特征是负债率居高不下、资金严重匮乏。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国有企业在设立时形成的贷款始终压迫着企业的神经,每年高额的利息足以消耗掉企业大部或全部利润,经营的积极性被压制了。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使国有银行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也影响着银行真正走上商业化经营之路,商业银行难“商业”是现有金融体制改革的症结。在这一背景之下,“债转股”,这种改革方案被提了出来。

债转股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质:债转股要解决的问题的表象是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的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减轻国企财务负担,使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使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下降,从而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加快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进程,减少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原因真是债务负担过重吗?目前有一种通行的说法认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是由于银行债务负担过重造成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了。应该说是因为国有企业效益差,所以才付不起银行的利息。国有企业效益差才是问题的实质。

造成国有企业效益差的原因很多,如“所有者缺位”造成企业效益无人关心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上三类生产主体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造成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下的很多问题造成国有企业先天背负着很多政策性负担,这种政策性负担过重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而造成这些负担的责任在于政府,所以政府对这些企业给予补贴。但是企业亏损的原因既有政策性亏损也有经营性亏损,政府应该只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但实际情况是无论哪一种亏损,企业都要求政府补贴。长期如此,造成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丧失殆尽,而且为了寻求补贴还造成了很多腐败问题。

现在大型国有企业所背负的政策性负担可分成两个大类:一是社会性政策负担,一是战略性政策负担:社会性政策负担包括国有企业中的养老保险和冗员等。

除了社会性政策负担外,国家为了发展战略的目标建立的一些大型企业。然而,这些不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是没有自生能力的,这些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是国家战略决策的结果,并非企业的自主选择,所以,这种负担可称为战略性政策负担。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解除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的问题。

债转股要实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利用10年的时间,将股权变现而退出现有的投资领域,收回投资。而作为国家实施债转股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债转股,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为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公司实现股权变现的主要方式是股权回购、上市流通和股权转让等方式。

从国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看,两者的利益取向并不完全一样。而且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国有企业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是政策性负担过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之后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债转股的政策并未明确表明,金融管理公司可以接管企业,而且由于企业进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减免债务,而不是接受管理。管理公司既无权利接管企业又无能力减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所以管理公司很难转变企业的现状。而且金融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将股权变现收回投资,属于短期行为,所以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未必会很关心。

从金融管理公司收回投资的方式分析,在已签署债转股协议的企业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普遍采取了股权回购、企业上市和股权转让等退出模式。这些退出方式的实现都需要有像证券公司这样的机构投资者运用重组、并购等手段,帮助企业进行重整再造之后,才能进行。但是,企业上市这一途径也只能是债转股企业中很少部分的优秀企业能够实现的,大多数债转股企业仍将是非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退出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向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也就是由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三类企业和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充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的股权的受让者。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些公司大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有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受让这些股权之后,可以通过重组等方式进入到上市公司中,从而完成流通过程。

1.从债转股业务流程上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受和处置不良资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三类企业

则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投资公司其实是在债转股不同阶段负主要操作之责。

2.从经营目标上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的、直接的经营目标;三类企业则以推进国有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因此,在经营目标上两者各有侧重。

3.从对债转股企业的介入程度看,三类企业由于身处行业之中,对行业和企业需要有更多的了解和把握,自然对债转股企业的介入程度可能要深入得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管理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一员,在债转股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无人可比,其他机构投资者例如券商在其中起到设计师的作用。三类企业参与债转股的工作是一点想法,如果这种想法可行,则三类企业在债转股后期的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将超过金融管理公司。

五、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丰富市场金融品种方面起到的作用

促成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丰富金融品种方面起作用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市场的发展的需要,一是机构投资者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推出金融品种的目的也是为了市场的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创新品种是———股票指数期货)

机构投资者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作用体现在: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和信息优势,对各类信息进行真伪辨别,他们选择真正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做中长期持有,这就能够起到抑制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过大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导入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引导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鼓励投资、遏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地运作。

证券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和快速的发展壮大,使该品种的推出时间被大大加快了。

机构投资者力促“股指期货”推出的原因分析:

1、股指期货本身的功能决定,这一金融品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股市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股市的整体风险,又称为系统风险,即所有或大多数股票的价格一起波动的风险。另一种是个股风险,又称为非系统风险,即持有单个股票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投资组合,即同时购买多种风险不同的股票,可以较好地规避非系统风险,但不能有效地规避整个股市下跌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人们开始尝试着将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于是股指期货应运而生。股指期货就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回避系统风险、锁定预期利润、充分利用期货保证金的信用扩张,及时捕捉市场机会。

股指期货的这几个功能使机构投资者能够很好的规避风险,而且使用得当,还能够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获取更大的收益。

2、机构投资者实力增长迅速和市场监管力度加大,造成机构投资者产生避险需求

市场上传出应该推出“股指期货”的呼吁的时间与管理层要试点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理由是开放式基金的金额不固定,随时有赎回的压力,如果没有相应的抛空机制,开放式基金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但是,只有开放式基金需要这一避险工具吗?其他机构投资者呢?

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强,当讨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时,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由于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占到主导地位造成的。这种结论的导出是以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事投资活动和个人投资者主要从事投机活动为前提的。如果这个结论成立,就可以导出另一个推论,当个人投资者占主导地位时,市场的投机气氛较浓,所以这时的市场的波动幅度大;当以投资为投资理念为主导的机构投资者占市场的主导地位时,市场的波动幅度小,所以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应该有稳定作用。

这里有一个疑问,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强的问题是存在的,但是是否是由于投资者的结构性原因造成呢?我们认为市场的波动性强是由于交易制度设置上的缺陷造成的。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中没有做空机制,造成只有买入之后上涨投资者才能够盈利。当账面的盈利丰厚之后,只有抛出才能兑现盈利。这就造成市场涨时疯狂,跌时狂暴的波动性的特点。

当整个市场进入小利时代。这里的小利是相对于过去的暴利、大利而言的,迫使机构投资者开始追求稳定的利润,将风险因素放在首位考虑。当市场处于暴利阶段,而且监管力度不是很强的时候,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坐庄”等方式获取超额利润,所以对回避风险的金融创新品种的需求不是很大;当市场进入小利阶段而且监管力度加大,使机构“坐庄”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这时机构投资者对引进新的金融品种以回避越来越大的市场的风险的需求大大增加,所以会力促“股指期货”的推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能够起到稳定作用,主要是基于其长期投资的理念。由于至目前为止,股票指数期货还没有推出,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一种推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发展了,将会有更多的需求———对于金融衍生工具。

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成熟主要表现在人和机制两个方面,而证券市场的机制(包括市场结构、监管体系和市场运作)和股市参与人员(交易所的组织者、结算公司、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行为的成熟都与证券市场的稳定密切相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研究证券市场的稳定的机理,对其稳定发展尤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在证券市场稳定中的作用大致有三种:

(一)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1.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备资金规模,技术及信息优势,能够做出相对理性决策。机构投资者一般是职业的、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机构者一是拥有的资金量大;二是都是由投资领域的专家进行专职投资管理和运作的。他们凭借这些优势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发掘出那些价值被低估、业绩优良的优质公司,同时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并长期持有,这样机构投资者没有像散户那样频繁的短期行为进而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2.机构投资者深谙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政策和法规,经验丰富,实力雄厚,在证券市场上影响很大。机构投资者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机构投资者的经济理性决定了其目标指向是股东或基金持有者利益最大化。唯其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扩大资金实力以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来提高收益水平。故此,机构投资者必然会紧随经济和市场形势变化来调整其投资的方向、规模和结构。如此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3. 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资源和能力差异造成了行为方式的不同。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之间差异非常大;另一方面既定的制度环境给予不同机构投资者以不同的行为空间。下面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就反馈策略和知情者下注两方面,分析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1)反馈策略(Feedback Trading Strategy),是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主要基础。正反馈交易使股价变动趋势加强,价格变动幅度增大,不利于股市稳定;而负反馈策略操作则与之相反。反馈理论认为,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快就把这类有限理性给淹没,最终使得市场存在连续的反馈。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优势,小规模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使其朝有利于自身发展方向运转,不同机构投资者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采用负反馈策略和采用正反馈策略的投资者将会相互抵消各自的影响。

(2)知情者下注(Smart Money),是投资者基于所掌握的市场或股票的充分信息而做出判断与决策的行为。一般来讲,知情者下注可以稀释部分普通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

(二)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的消极作用

1.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具备天生做庄的资源条件。首先,机构投资者自身资金雄厚,可以通过高息拆借、委托、经营等多种手段,使大量资金进入市场。其次,其在信息获取、处理与分析上具有明显优势;再次,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上市公司联合,利用上市公司业绩的内幕信息操纵股价,做庄股市。2000年10月“基金黑幕事件”首次公开揭示基金业存在“对倒”、“倒仓”等操纵市场的行为。2001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当时的10家基金治理公司中有8家在股票买卖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2006年下半年,大盘股狂涨,带动股指大幅上升,很难否认没有机构投资者操纵的成分。

2. 短视行为较为严重。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是典型的长期战略投资者,其资产组合显示出买卖行为频繁,短视行为较为严重。一种典型的短视行为表现为正反馈交易,追涨杀跌,即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正反馈交易使股价变动趋势加强,价格变动幅度增大,不利于股市稳定;而负反馈交易操作则与之相反。反馈理论认为,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快就把这类有限理性给淹没,最终使得市场存在连续的反馈。这一点在2007年及 2008年上半年表现最为明显。据Winds统计数据显示,仅2007年包括封转开在内就有多达61只新基金发行,最终发行总数高达5 790.6亿份左右。从年初到第三季度的短短九个月时间,基金的资产规模就从不到l万亿元,飞速突破3万亿元。2007年基金的四季报显示,基金重点配置的行业是金融保险,有的基金配置金融股的比例甚至超过了40%。然而,随着2008年上半年沪深股市的狂跌,2008年第一季度金融指数的跌幅高达41.6l%,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更是跌过50%。基金2008年一季报报出后,投资者惊悟,基金第一季度减持最大的行业就是金融。金融、地产作为两市权重最大的两大板块,基金在6 000点之上仍疯狂买人,制造出一个又一个蓝筹泡沫,然而在2008年6月上证指数跌近3000点附近时,基金却选择不计成本地抛售,致使最高 46元的招商银行剩下仅有23元,最高40元的万科也仅有16.50元等惨剧频频出现。

3.羊群行为较为普遍。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主要体现在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方面。从2002年至2008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A股的重点仓位顺序依次是制造业与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水电煤业、采掘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06年市场资料中也可以看出,2006年新老基金纷纷高配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机械设备、金属非金属等几大热门行业;从个股角度而言,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又高度集中在上述行业的一部分绩优股票上,如中国联通、中国石化、招商银行等。投资理念大同小异,在价值投资的大旗下,各基金从不同角度诠释着自己的“价值观”,但内容往往非常相似。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由构成证券市场运行的具体制度决定的,分析机构投资者行为扭曲的原因必须结合具体的市场条件。首先,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使得对机构投资者的约束不够,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体系缺失。在不健全的制度环境中,机构投资者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动,导致市场异常波动并从中获利。其次,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取向决定其行为特征。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首先关注的目标无疑是盈利。因为只有保持较高的收益水平,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与资金流人,以及“逐利”本性的驱动,所以机构投资者必然紧随市场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其投资的方向,这决定了机构投资者会出现周期短、结构多变和投机操纵的行为。再次,中国证券市场上制度供给不连续。

(三)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证券市场稳定性不存在相关性

因为对某一特定证券,总有一些机构在买入,而另一些机构在卖出,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可相互对冲,故对股价波动影响不大。同时,庄序莹(2001)、戴志敏(2004)指出,作为投资中介的机构投资者本身并没有稳定股市的义务,所以机构投资者本身并不应该为证券市场的稳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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